撤销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我们诉辽宁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一案,现经过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我们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或申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30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表述的是勘定、调整、征用土地决定,而辽宁省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复并不是征用土地决定,而是征收土地批复,征用与征收的区别是,前者土地所有权没有改变,后者土地所有权变为国有,我们在您的网站已经了解您所代理过的案件,您对征收拆迁的行政诉讼非常专业,我们对您有信心 |